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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港航、货代企业重大利好!天津市政府出大招|天天观热点

来源:中国航务周刊 发表时间:2023-06-12 18: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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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资料图】

今日(6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旨在做大做强做优港口经济,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

该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在做大港口航运规模方面:

第一,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

对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开通远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新开通近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

对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三,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

对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的航运企业,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0标准车辆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

对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年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万标准箱的,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和增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

第五,鼓励发展海铁联运。

对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按照运量、铁路运输距离、服务国家战略等因素给予奖励。利用“一单制”模式运输的,奖励标准适当提高。

第六,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和扩大规模。

吸引航运企业来天津发展,对开业运力达到2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按照船舶运力规模,分档给予30万元至200万元奖励。支持天津市航运企业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方式新增运力,对0.5万载重吨以上的新增营运船舶,按照每载重吨40元至100元的标准分档给予奖励,从天津市外以光租方式租入并经营的船舶,奖励标准按照50%执行。

第七,鼓励头部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

对天津市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航运企业,年度水路货物运输周转量达到2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照增量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2022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前20名的,对自有并经营船舶,按照每载重吨10元至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船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八,鼓励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对天津市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年度管理国际船舶达到20万总吨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九,鼓励提升基础设施设备能级。

支持港口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铁路、道路集疏运网络建设,加快公转铁、散改集等运输结构调整。推进区域港口群协同合作,支持港口经营人向从事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船舶,提供优先靠泊、优先装卸作业等服务,并减免优惠相关费用。

支持港航生产经营智能化升级,推动各类装备绿色智慧改造,支持企业购置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港口作业机械,以及大型设备更新改造。

在做强港口关联产业方面:

第一,鼓励船舶修造产业发展。

扩建和新建船舶修造项目,按照天津市制造业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明确船舶修造企业落户流程及用海、用地准入条件。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探索开展船舶及港口相关工程机械等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扩展业务规模。

第二,鼓励保税船供业务发展。

积极争取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支持天津港保税燃油跨关区供油业务发展,实施进口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两仓合一”。推动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落地,探索开展新能源、清洁能源加注业务。

第三,鼓励口岸大型外贸主体落户发展。

支持在天津港通关的异地重点企业,在天津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对核定年总营业收入和国际货物贸易业务占比等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总营业收入增量规模,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四,鼓励优质商品进口。

对通过天津港进口农产品、资源类商品、消费品的企业,按企业年度进口额、销售额,分档分类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鼓励跨境贸易分拨中心建设。

支持企业依托海港口岸开展进出口商品存储、保税分拨、加工增值服务、保税展示等业务,打造北方跨境贸易分拨中心。对在天津建立跨境电商分拨中心,带动跨境电商进出口交易额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六,鼓励港航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建设。

支持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物流企业、口岸部门、铁路部门等探索开展数据共享应用,打造港航数据信息枢纽。支持市场主体搭建港口网络货运平台,为货主及各种运输主体提供货运信息发布、业务撮合、线上交易、线上结算等定制化服务,提升港口资源配置能力。通过推动港航产业数字化,加快数字产业化进程。

在做优城市航运服务功能方面:

第一,鼓励航运要素集聚发展。

天津中心城区以小白楼片区和远洋大厦片区为启动区,打造“津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支持引导航运金融、保险企业,海事法律服务组织,航运功能性机构,以及航运、贸易、货代等头部企业落户。

滨海新区按照东疆片区、北疆南疆片区、于响片区功能布局,打造“滨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支持引导航运企业、船代货代和船舶服务、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主体落户。对新落户主体给予奖励和购置、租赁办公场地支持,属地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在人才落户、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鼓励航运金融业务发展。

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天津市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含下设的项目公司)为天津市航运企业一定规模以上船舶提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给予一年期以上融资总量2%的奖励,单船奖励上限为60万元,分三年拨付。

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对天津市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排名前20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结算业务较上一年度增量万分之二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奖励上限为6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航运金融衍生品产品和服务,对参加天津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案例评选并获奖的,按照天津市金融政策给予奖励。

第三,鼓励航运保险业务发展。

支持开展船舶险和货运险业务,对天津市保险机构分别以上一年度完成的船舶险和货运险保费收入为基准,给予船舶险增量保费6%和货运险增量保费3%的奖励,每家保险机构合计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建设港航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海事信用等级、船舶出险记录等信息,加强银行、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第四,鼓励海事法律服务发展。

支持海事海商领域律师人才引进培养,壮大天津市海事海商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天津市具有海事海商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到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探索设立天津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中心,服务海事领域发展。

第五,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向口岸物流和国际贸易相关领域拓展,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一体化联动服务。巩固提升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成效,推广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应用,支持企业优先选择直提直装通关模式,进一步深化边检查验“零等待、零延时、零接触”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天津口岸通关效率。深化京津口岸合作,联合推广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积极争取口岸监管改革先行先试,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第六,鼓励航运软实力提升。

支持高等院校和知名机构,在天津市举办重大航运学术交流、研讨和会展活动。支持天津市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机构,积极参与天津港产城融合发展相关难点、热点、创新点研究,提供重要智力保障。引进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专业人才,推动天津市高校加强港口航运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引进和培养航运经纪人等高端人才,支撑天津市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

第七,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对天津市港产城融合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以及有重大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天津市港口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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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Effy 审发: 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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